(2017)津02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0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负责人:赵永强,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军屹,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耀夺,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葛津,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军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韩怡秋,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银行存款人民币29551632.1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银行存款人民币2955163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