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龙与颜志华、朱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颜志华,朱竣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525号原告:杨龙,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颜志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河南省。被告:朱竣芝,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与被告颜志华、朱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诉。本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紫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