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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爱国、白瑞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白瑞升,德州万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福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17号申请人:王爱国,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白瑞升,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德州万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福起,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爱国与被申请人白瑞升、德州万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福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瑞升、德州万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福起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