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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正学申请执行徐茂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学,徐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曾正学,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徐茂涛,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关于曾正学诉徐茂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茂涛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正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茂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的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