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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裘华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裘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9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1076-4。负责人周俐,行长。被执行人:裘华武,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南昌迎宾支行与被执行人裘华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裘华武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裘华武在银行的存款522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22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