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北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谢应志、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应志,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758号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3门。法定代表人卓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其新,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告:谢应志,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刘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应志、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