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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北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谢应志、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应志,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758号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3门。法定代表人卓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其新,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告:谢应志,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刘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应志、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北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