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杨庆彬、王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杨庆彬,王孝红,赵丽娟,徐洪亮,东营东广人造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52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被告:杨庆彬,男,汉族。被告:王孝红,女,汉族。被告:赵丽娟,女,汉族。被告:徐洪亮,男,汉族。被告:东营东广人造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娟,总经理。被告:东营市东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彬,总经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杨庆彬、王孝红、赵丽娟、徐洪亮、东营东广人造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6.02元,减半收取计15648.01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