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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与胡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胡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5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严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军,银行职员。被告胡俊林,男,汉族,汉族,1980年9月8日生,住兴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诉被告胡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的申请既不违背法律,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按减半收取856元,由被告胡俊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