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024号申请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西北外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李恩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四海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魏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17×××16账户内的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苗语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