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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