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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汝焕与被执行人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汝焕,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姚汝焕。委托代理人张颖,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汝焕与被执行人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云AU02**大众牌汽车、牌号为云AA21**江铃全顺牌汽车、牌号为云A169**雅阁牌汽车予以查封,但目前尚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