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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水华与杨正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华,杨正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773号原告杨水华,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文盲,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杨正开,男,193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文盲,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华与被告杨正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华以起诉主体不适,愿意继续通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水华负担。审判员  廖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