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水华与杨正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华,杨正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773号原告杨水华,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文盲,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杨正开,男,193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文盲,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华与被告杨正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华以起诉主体不适,愿意继续通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水华负担。审判员 廖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