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寒嵘诉被告郑玉苹、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寒嵘,郑玉苹,王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05号原告:寒嵘,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敬宾北街翠岭区**号。被告:郑玉苹,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乡宁县西坡镇东庄村,现住河津市翠岭区中段红楼*楼。被告:王耀军,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乡宁县西坡镇东庄村,现住河津市翠岭区中段红楼*楼,系被告郑玉苹丈夫。原告寒嵘与被告郑玉苹、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耀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寒嵘撤回对被告王耀军的起诉。审 判 员 毛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