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君、廖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君,廖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君,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委托代理人:江坤键,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悔,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委托代理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淑娴,女,1973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系廖悔胞姐。再审申请人陆君因与被申请人廖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桂10民终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陆君申请再审称:1、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笔借款不是真实有效的借款,再审申请人并未真的得到该笔款。该笔款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投资开公司、开洗车场、开店等,后全部倒闭所产生的巨额亏损。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亏损,并胁迫再审申请人写下借条和保证书,这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一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其借信用社及他人现款的名单,这些人并未到庭接受质询,但一审法院却予以认定。这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证据审查的原则性、严谨性的相关规定。3、二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流水有无汇款至再审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二审没有依法调查,违反《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陆君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覃某,4证言:“陆君与廖悔想要贷款做生意,由陆君出面叫我帮忙作担保,我不太认识廖悔,但与陆君是发小,于是就和我爱人一起去帮他们担保贷款20万元。”证人陆某,4证言:“陆君与廖悔合伙开德国马牌轮胎店,该店由我管,廖悔经常来店问经营情况,我知道他们是合伙关系。”证人余某,4证言:“我原来是做二手车买卖的,陆君叫我去帮他们管理泓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去的时候他们介绍陆君、廖悔、王建东三个是合伙人。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原来是王建东,后来是陆君。”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他们的证言只是证实看见一些现象就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合伙关系,他们的证言与其他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双方合伙关系成立,故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原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审查后认为,1、再审申请人提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笔款是其与被申请人合伙投资产生的巨额亏损,是被申请人胁迫其写的借条和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因其没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的借款实为合伙投资款,但其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本案争议款1235000元系双方用于合伙投资这一事实,且被申请人亦不认可,再审申请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不利后果,该认定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还提出被申请人用胁迫的手段逼其写借条和保证书,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也不予采信。2、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其借信用社及他人现款的名单,这些人并未到庭接受质询,但一审法院却予以认定,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欠条、保证书及借贷现场录音,经过一审法院主持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保证书上,再审申请人也签字认可了借款人名单和借款数额。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就没必要让借款人到庭接受质询。3、再审申请人提出其在二审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有无汇款至其银行账户,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调查,违反了《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欠条、保证书均无异议,那么二审法院就没必要去调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有无汇款至其银行账户的凭证,故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陆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