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骆意、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意,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骆意,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利军,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骆意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意申请再审称,1.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河北蓝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拓公司),明显不是同一主体。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唐利军是否在其他案件中涉嫌犯罪,与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房屋不存在任何关系。2.两审法院作出裁定与法律设置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严重不符。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