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日照荣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日照荣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传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942号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场村。法定代表人:孙彦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荣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星海花园—43#。法定代表人:纪传朋,经理。被告:纪传朋,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被告日照荣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