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鸿宝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鸿宝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102号原告: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法定代表人:达光柏,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鸿宝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法定代表人:陈强善,任经理。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昌鸿宝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金昌宏利保温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