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荣杰与刘四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杰,刘四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926号原告:刘荣杰,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刘四平,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杰诉被告刘四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理由,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荣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