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炳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新相,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严阿棋,仙游县度尾养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复1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炳坤,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原异议人)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法定代表人郑世模,主任。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新相,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严阿棋,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养鳗场,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法定代表人刘登欣(鑫),场长。申请执行人吴炳坤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闽03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异议人仙游县盖尾镇昌山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包括本案共有三件,因至今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义��,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01)仙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冻结其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48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冻结了84100.37元)。该被实际冻结的款项中包括度尾镇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下拔的自然灾害专用补助资金2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下拔的村部修缮补助资金30000元、村民自筹卫生费余款34100元。执行法院认为,从该账户被冻结之日前的存款资金来源和财产属性及其用途来看,被实际冻结的款项中有三笔分别是救灾资金、扶贫资金、村民所有的卫生支出资金,不应执行冻结,应依法予以解冻。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定,解除(2001)仙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90×××488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84100元的冻结。复议申请人吴炳坤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是老赖单位,专用款项已付清,解冻没有理由。请求加强执法力度,追还欠款。本院查明,原异议人仙游县盖尾镇昌山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包括本案共有三件,因至今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01)仙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冻结其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48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冻结了84100.37元)。该被实际冻结的款项中包括度尾镇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下拔的自然灾害专用补助资金2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下拔的村部修缮补助资金30000元��村民自筹卫生费余款34100元。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行使着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及受托管理本村各项建设服务村民等职能,故在执行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不能损害到村民利益及各项农村建设事业。就本案来说,执行法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时,对于被执行人提出解冻请求时,在实施案件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根据相关情形对依法应当或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解除。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认为违法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异议审查是对执行争议的审查处理,是对执行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其处理的法定方式是驳回异议、撤销或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异议成立或相关部分成立。而本案实质上是对被冻结的存款请求放行的问题(扣划的则是发还的问题),此后可能还会产生,此类问题应在实施案件中依法进行审查处理,不能由异议程序代替实施程序。因为本案冻结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能撤销或变更,裁定异议成立后仍应由实施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处理,且如仍由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则构成对同一冻结行为重复提出而不予受理的问题。本案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埔尾村民委员会能举证证明被冻结的存款中包括度尾镇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下拔的自然灾害专用补助资金2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下拔的村部修缮补助资金30000元、村民自筹卫生费余款34100元,故对此部分存款应予以放行。对此本院意见与执行法院相同。执行法院���本案执行中未先在实施程序中对本案解冻请求进行审查处理而直接进入异议程序虽有不妥,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不再作调整;因审查处理结果基本相同,故对其异议裁定结果可予以维持。另外,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应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采取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对怠于履行债务的负责人员,可依法向民政、监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妨害执行的,应依法拘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凸显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减少申请执行人的误解与争议。同时,对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物品被擅自处置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对是否存在上述问题依法进行��查,如存在非法处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追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吴炳坤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金标审 判 员  陈剑星代理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