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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执复6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0644-X。法定代表人:张龙进。复议申请人张建平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在执行张建平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国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熟执字第0057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张建平向执行法院申请异议,执行法院立案审查后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执行法院(2015)熟执字第00572-1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6月21日,执行法院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7日,执行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6)苏0581执恢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不服上述终结裁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查明,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几百套房产,但绝大部分都设定了抵押,大多数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另外经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5辆,其中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停放在汽修厂,已无处置价值,其余4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执行法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及其他法院涉案多起,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恢复执行期间,经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已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1681元,现尚未执行到位58461.6元及利息。执行法院认为,在恢复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了调查,除无法处置的车辆及本案中不便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张建平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7)苏058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1.(2016)苏0581执异19号、(2017)苏0581执异21号,都是针对同一执行案件“终本”的执行异议裁定。这两次执行裁定的合议庭成员、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完全相同,但两次异议结果截然相反;2.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本不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常熟国服公司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条件。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必须满足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绝大多数虽设定了抵押并由其他法院首封,但并不符合不能处置的情形,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执恢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水天庆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