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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凤与被告被告成都寰宇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易合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凤,成都寰宇达商贸有限公司,易合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68号原告李玉凤,委托代理人赖新民,被告成都寰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杰。被告易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凤与被告被告成都寰宇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易合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李玉凤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元,退原告案件受理费1506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崇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