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某诉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赵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郭某诉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某、马某没有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马某在金融机构无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