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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某诉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赵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郭某诉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某、马某没有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马某在金融机构无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