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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和圣与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圣,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939号原告:高和圣,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和圣与被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高和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和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和圣负担。审判员  杜兆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