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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2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9号(第4幢4层4-411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5334442。法定代表人:苏远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才满,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炜,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8号之三佰汇广场4号楼首层1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9155337R。法定代表人:陈敏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为4850元,诉讼保全费3470元,合计83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