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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银生,杨小明,温苏兰,解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银生,男,1938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温苏兰,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解兰英,女,194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银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