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英 诈骗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英,女,1982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抓获,当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范龙,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英及辩护人蒋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至2015年7月,被告人沈英伙同张某某等人在安徽省灵璧县、固镇县境内以介绍结婚对象为名,先后骗取张某一等二名被害人的彩礼款2.26万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罪名表示不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犯罪,积极退赃,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天,张某某、姜某某计议以给男孩介绍对象为名,骗取男方家钱财。2015年春至2015年7月,被告人沈英伙同张守峰等人诈骗作案二起,数额2.26万元,被告人沈英分得赃款4000元,案发后已退至灵璧县公安局,部分款项已返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春,张某某给灵璧县向阳乡榆树村村民张某一介绍对象,张某某让张某一到灵璧县县城与被告人沈英见面后,张某某与沈英等人到张某一家看门户,并以同意婚事为由,向张某一索要彩礼款1.1万元和改口费、红包600元,计1.16万元,被告人沈英分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英已退出赃款,并由被害人张某一家人领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等情况。(三)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张某某等人因诈骗被判刑等情况。(四)被害人张某一的陈述证明,2015年春天,张某某说要给他介绍对象,他到灵璧汽车站东边有意思餐厅和女方见面,女方叫沈英,当时有沈英哥哥和张某某在场。后张某某带沈英、沈英哥哥一起到他家看门户,张某某向他们要了一万一千元彩礼钱,沈英向他们要了四百元改口费和二百元红包。过了一段时间就联系不上沈英了。他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也没有退给他。(五)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4年,他见姜某某带着自称李红的女孩,姜某某说先用介绍对象的名义向男方家要彩礼,钱到手后和他对半分,然后他俩再每人给女孩一千五百元钱,他就同意了。他从2014年7月到2015年和姜某某、胡某某、李某一、李某二、沈英等人一共诈骗了十五户人家。2015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说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要找对象,他就让沈英去见面,当天他和沈英一起去灵璧和男方见的面,男方叫张某一。过了几天,他和沈英,还有沈英带的一个男的,说是沈英表哥,他们三人一起到张某一家看门户。中午在张某一家吃过饭后,张某一给了他一万一千元钱,给沈英四百元钱红包,给沈英表哥二百元钱红包。事后他分给沈英三千元钱。(六)被告人沈英供述,2015年的时候,张某某说给她介绍对象,见过男方以后,男方给的彩礼钱会分一二千元给她,以后也不用还给男方。后来,张某某给她介绍了灵璧汴河南边的一个男子,名字叫张某一。当时是在灵璧县汽车站东边的有意思餐厅见的面,她还带了她认的干哥一起去的,见过面第二天,张某某让她去张某一家,她和张某某、她干哥三人一起到张某一家,她向张某一要一万一千元钱见面礼、四百元钱改口费,还让张某一给她干哥二百元钱红包。事后,张某某给了她三千元钱。(七)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证明,被害人张某一家位于灵璧县向阳乡榆树村榆树庄,以及张某一家概貌等情况。(八)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组织同案犯张某某对被告人沈英进行辨认等情况。(九)收条、领条证明,被告人退出赃款及赃款处理等情况。二、2015年7月,张某某通过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五里村八里庄汤某某的妻子朱某某给固镇县一男子介绍对象,张某某找赵某某冒充沈英家亲戚,与被告人沈英等人到固镇县与男方见面后,向男方家索要彩礼款1.1万元,被告人沈英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英将赃款退至灵璧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汤某某。2015年7月,张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一个女的三十多岁,想找对象,让她帮忙介绍,她就介绍给固镇县石湖的小赖子,当时张某某带两个妇女来的,一个叫沈英,还有一个妇女说是沈英表姐,到她租住房内见的面,后来又到小赖子家看门户,张某某向小赖子家要了一万元彩礼钱。张某某给了沈英二千元钱。后来小赖子来找她,说张某某和沈英都联系不上了。(二)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找她,说给女孩介绍对象,让她去冒充女方家长,说是女孩婶子,男方就相信了。她当时不同意去,张某某硬让她去,她就和张某某,还有那个女孩一起坐车去了固镇,到固镇县城接了一个女的后,一起坐车到男方家,吃过饭,男方家给了张某某一万一千元钱,张某某给了女孩一千元钱。(三)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5年7月15日,他通过固镇县八里庄汤某某把沈英介绍给汤某某家亲戚,他和沈英一起去固镇,见过面三四天,男方让他们去看门户,他说如果他和沈英两个人去,男方家一定不会给见面礼,沈英说找个女的,就说是沈英表姐,他就找了柯某甲老婆冒充沈英表姐,他们三人到男方家,吃过饭后,汤某某老婆给了他一万一千元钱,沈英问他要五千元钱,他只给了沈英一千元钱。(四)被告人沈英供述,2015年的一天,张某某说给她介绍对象,男方家是固镇的,张某某租了一辆车,带她到黄湾南边停了下来,说去找一个女的一起去,让她喊那个女的婶子,说女方家有家长在,男方家容易相信。张某某下车带了一个妇女回来,他们三人一起坐车到固镇,在男方家吃过饭后,男方家给了张某某一万一千元钱,张某某给了她一千元钱。(五)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组织证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沈英进行辨认等情况。(六)收条及说明证明,被告人退出赃款及赃款处理等情况。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英是从犯,经查,被告人沈英作为相亲女孩积极实施婚姻诈骗,在其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能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沈英退至灵璧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傲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禁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