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斌与陈海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斌,陈海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15号原告:尚斌,无固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陈海禄,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尚斌与被告陈海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尚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5元,由原告尚斌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