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妙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妙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895号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艳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妙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松,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市妙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