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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文与霍向东申请支付令民事特别令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霍向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兵0702民督1号申请人:黄文,男,1986年8月4日出生,第七师123团无业人员,住该团。被申请人:霍向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第七师123团XX宾馆保安,住该团。申请人黄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文称,2017年,被申请人霍向东在黄文处吃饭无钱支付,经索要,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给申请人黄文出具欠条一份,言明3月底付清500元欠款。还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霍向东仍未履行,故申请人黄文要求被申请人霍向东支付欠款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霍向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文欠款5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霍向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