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宇、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宇,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谢宇,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志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谢宇与被执行人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勇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俞琛恺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7)浙1022执152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支行:本院在执行谢宇与被执行人杨志勇(2017)浙1022执15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志勇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杨志勇(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01120019)在你处6236681480002923179账户的存款3000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三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三门县人民法院账号:62×××47附:(2017)浙1022执1526号裁定书2017年8月4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