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某、葛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葛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