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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得文与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文,张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得文,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张永辉,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得文与被执行人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得文借款26000元,并自2011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如被告张永辉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吉07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