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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守玉与李海泉彭婉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守玉,李海泉,彭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96号申请人:史守玉,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海泉,男,汉族,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彭婉玉,女,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史守玉与被执行人李海泉、彭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2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泉、彭婉玉支付申请人史守玉借款本金155500.00元,利息38000.00元,共计1935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海泉在招商银行有存款1961.89元,被执行人李海泉无车辆、工商登记、船舶、渔船、网上银行及城镇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彭婉玉系重庆国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占公司18%的股份。被执行人彭婉玉无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渔船、网上银行及城镇房产等信息。2017年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李海泉实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李海泉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因另案已冻结,故本案实际未冻结。被执行人彭婉玉所占股份的重庆国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北区XXX,但经本院实地查看,该地点并非重庆国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际系重庆特科伟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且佳乐紫光物管人员称从未有叫重庆国典汽车销售的公司在该小区出现过。另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海泉、彭婉玉的养老保险金予以扣划,因各申请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现已进入诉讼程序,需判决后,才能予以分配,故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李海泉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另案已于2017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海泉行政拘留15日。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本院也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