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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75陈二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二中,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人陈二中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二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二中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二中酒后驾驶苏H×××××号摩托车,从涟水县涟城镇军民步行街往振丰小区,沿军民步行街由东向西出西大门,后由北向南行驶至军民老步行街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二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二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二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二中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二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二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