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北区奔牛欣宇建材店、常州市润港机械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北区奔牛欣宇建材店,常州市润港机械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催34号申请人:新北区奔牛欣宇建材店,住所地:新北区奔牛镇。法定代表人:汤小平,总经理。申报人:常州市润港机械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贾忠,厂长。申请人新北区奔牛欣宇建材店因遗失票据号码为31xxxx39,出票人为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莒南县利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常州市润港机械设备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新北区奔牛欣宇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