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文华与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华,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华,男,生于1948年5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贾建军,男,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华申请执行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建军的银行存款519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建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9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