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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39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晓光与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光,银河,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3940号之二申请人陶晓光,男,4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银河,男,39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迎春,女,41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迎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迎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号为YYYYYYYYYYYYY)的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