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露、方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露,方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蔡露,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方瑜,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蔡露与被执行人方瑜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露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现申请执行人蔡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