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丁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50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黑龙江省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楠,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冬与被告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倩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