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陈陵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陈陵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溪路*号万豪华庭*幢**号。经营者:林丽珠,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系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个体经营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陵华,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以下简称“欧路莎卫浴店”)因与被上诉人陈陵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莎卫浴店的经营者林丽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晋辉,被上诉人陈陵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路莎卫浴��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陵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当改判。原审认为欧路莎卫浴店的产品发生进水管破裂,导致陈陵华家中木地板浸水受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陈陵华提供的证据,只能表明其地板受损是因水浸泡造成,并不能说明是上诉人的欧路莎智能坐便器的产品问题。造成积水的原因是陈陵华家客厅的洗脸盆开关未关好或者漏水,才导致水慢慢蔓延到客厅的地板。而且陈陵华购买的坐便器是安装在卧室的卫生间,如果是坐便器产品问题,那卧室的积水应该比客厅的积水更严重,可事实相反,客厅积水比卧室积水严重。其次,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非常关键的是因果关系。陈陵华的证据,不能说明其受损的事实与上诉人的产品欧路莎牌智能坐便器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根据举证责任原则,陈陵华应当提供��据证明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是根据陈陵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其受损事实与上诉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陵华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欧路莎卫浴店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嫁接到上诉人身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高度可能性的基础是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可陈陵华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损失与欧路莎卫浴店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的真相,就认定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陈陵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陵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欧路莎卫浴店赔偿陈陵华财产损失829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陵华向欧路莎卫浴店购买欧路莎牌智能坐便器并由其安装用于家庭使用。欧路莎卫浴店销售智能坐便器进水管配件破裂造成陈陵华家中的木质地板经积水浸泡后损坏,陵华更换地板花费13292元。事故发生之后欧路莎卫浴店向陈陵华支付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陈陵华购买欧路莎牌智能坐便器发生进水管破裂,导致陈陵华家中地板浸水受损。陈陵华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欧路莎卫浴店承担侵权责任,陈陵华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有部分属应由其自行承担的地板自然损耗,该部分应予扣除。陈陵华更换地板为全新地板,而损坏地板已使用一段时间,基于损益相抵原则���陈陵华应自行承担部分损耗,综合考量损坏地板种类、使用时间,酌定其应自行承担10%折旧损耗,其余90%,欧路莎卫浴店应赔偿陈陵华损失11962.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其仍应赔偿6962.8元。欧路莎卫浴店关于损坏非其原因造成及陈陵华阻碍其检验受损产品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陵华财产损失6962.8元;二、驳回陈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欧路莎卫浴店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除了欧路莎卫浴店对其销售的欧路莎智能坐便器与陈陵华家中地板浸水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为:欧路莎卫浴店销售的欧路莎智能坐便器与陈陵华家中地板浸水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予以、分析认定。原审陈陵华申请严旭东、XX贺、陈桂斌、林云荣、郑春捷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五人的证人证言均陈述2016年5月6日,因陈陵华房屋浸水,造成楼下业主黄碧霞吊顶漏水,该业主亲戚严旭东向物业反映后,物业主任陈桂斌与严旭东以及林云荣、XX贺一道进入陈陵华往屋内时发现房间、客厅、卫生间都是水,经查证漏水源系卧室卫生间进水软管接头处漏水。上述证人均为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的直接见证人,且与陈陵华不存在利害��系,其关于事发现场发现卫生间中欧路莎智能坐便器进水管处漏水,造成房屋客厅及卧室地板大面积浸水变形情况的描述基本一致,各方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原审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陈陵华房屋包括客厅、卧室、卫生间积水系因其卧室卫生间进水软管接头处漏水所致。根据无争议事实,欧路莎卫浴店不仅出卖诉争坐便器,而且负责安装。漏水即属产品质量瑕疵或安装瑕疵,故除非欧路莎卫浴店能证明非产品原因或安装原因,否则欧路莎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欧路莎卫浴店申请证人郑某应、于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其销售的欧路莎智能座便器与陈陵华受损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证人郑某应系欧路莎智能坐便器的安装工人、证人于某系欧路莎智能坐便器的生产厂家代表,二人与欧路莎卫浴店明显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证明力不高。况且其二人事发时并非第一时间到场人员,郑某应陈述其在产品安装时是完好的,未发现漏水现象;于某陈述产品出厂时质量合格未存在漏水现象,并不能证明事发时产品质量完好。故欧路莎卫浴店二审申请的二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待证的事实。同时,欧路莎卫浴店还主张造成陈陵华客厅积水的原因是陈陵华客厅洗脸盆开关未关好或漏水,对此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欧路莎卫浴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定欧路莎卫浴店销售的欧路莎智能坐便器漏水造成陈陵华家中地板浸水损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欧路莎卫浴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霞浦县欧路莎卫浴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审 判 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陆学宇书 记 员 孙丽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