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甲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某,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23时许,在文安县西关乐巢盛世KTV门口,被告人王甲某伙同梁某1、宋某1、梁某2等人,无故对冯某、李某、王某、黄某、宋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冯某、王某、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王甲某等人与被害人一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王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甲某及其同案犯宋某1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某伙同他人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李双来审判员 李文海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