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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回金与齐天美、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回金,齐天美,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3702号原告:崔回金,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齐天美,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齐永平,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崔回金为与被告齐天美、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齐天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齐永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回金、被告齐天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齐天美由被告齐永平担保向原告崔回金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齐天美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齐永平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至今,被告齐天美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齐永平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天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回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齐永平对被告齐天美的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齐天美、齐永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