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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林根、舒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根,舒伟勇,魏丽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叶林根,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舒伟勇,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魏丽妃,女,1981年7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林根与被执行人舒伟勇、魏丽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林根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