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路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路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路平,男,1977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2004年3月23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荫县看守所。嘉荫县人民法院审理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路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黑07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路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对被告人丁路平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8234平方米(计27亩),予以追缴。同时,责令其在林业部门的监督下,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恢复原貌。宣判后,被告人丁路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路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路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路平撤回上诉。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铭福审 判 员 祖荫峰审 判 员 宋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 辉书 记 员 金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