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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56746961。法定代表人:周建晓,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中合产业园C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1568Q。法定代表人:王海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勤搏服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3335.8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73335.85元。现申请执行人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