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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洪翊平、谢梓洁与麦毅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翊平,谢梓洁,麦毅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洪翊平,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谢梓洁,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麦毅铭,女,1970年8月17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洪翊平、谢梓洁与被执行人麦毅铭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6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仇万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777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