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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远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949号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易雄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东,男,197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东庭外经过协商,被告张远东已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正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