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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磊与张明柱、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张明柱,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397号原告:孙磊,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明柱,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刘莉,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龙子湖区,本院于20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磊诉被告张明柱、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葛继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孙磊负担。审 判 员 葛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王忆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