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守强申请执行王大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强,王大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守强,男性,1967年9月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执行人:王大朋,男性,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何守强与王大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矫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