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索圆圆、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圆圆,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索圆圆,女性,汉族,1996年12月2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住高青县花沟镇王旺村西60米。法定代表人:齐晓政。本院在执行索圆圆与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索圆圆依据的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